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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对付老赖最有效的“要账手段”

作者:admin   时间:2022-01-13

北京要账公司,国内知名要账公司,专业调查清欠公司,先办案后付费,小额当天,大额一周,不成功,不收费。

北京要账公司对付老赖最有效的“要账手段”

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即便论述如何详尽、观点如何正确、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如何准确,也是一纸空文。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支付令等是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因为对方是“老赖”,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隐匿、转移财产,他们跟你躲猫猫、玩失踪让执行法官根本找不到,他们甚至会制造虚假诉讼来查封、冻结自己的财产妨害执行。对待这样的“老赖”我们必须要拿起最最厉害的法律武器《刑法》,捍卫债权人的财产权,打响债权保卫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绝履行哪些生效文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些人根据法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片面的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不执行的,不构成犯罪。这其实是一个误区,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老赖”的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果您遇到的“老赖”符合以上条件,您可以控告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怎么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呢?(注:法商小编摘引自找法网官网订阅号)

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控告攻略

1. 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您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立案申请》或《控告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为您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您出具回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的情况下,启动刑事公诉程序,您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2.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要求公安机关向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自诉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 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 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 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4. 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不予立案决定;

5. 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作了以下两点规定:

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拒执罪,一旦立案,债权人就掌握了主动权,多数老赖们为了规避刑事风险会积极主动履行债务。